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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马连合诉被告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连合,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952号原告马连合,男,汉族,1968年6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被告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大庆路16号。法定代表人段力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大同市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恒安街北侧东泰大厦御东新区兴和街168号。负责人郭俊旗,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连合诉被告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连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到规定地点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17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908.5元,其余90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毅超人民陪审员  骆 潇人民陪审员  赵素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