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2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1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长沙市泽诚电器贸易有限公司、邓琰、罗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长沙市泽诚电器贸易有限公司,邓琰,罗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2513号之一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负责人李征,该行行长。被告长沙市泽诚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三湘展览馆路东上东印象商住楼2703房。法定代表人邓琰。被告邓琰。被告罗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长沙市泽诚电器贸易有限公司、邓琰、罗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湘0105民初251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邓琰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中路xx号湘凯大厦xx号房屋(长房权证天心字第xx**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6年6月28号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邓琰上述房屋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邓琰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中路xx号湘凯大厦xx号房屋(长房权证天心字第xx**)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双临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