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执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014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了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的工资收入5万元及利息,由于冻结工资收入所需时间较长,致使该案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014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