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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正付与江苏鹏胜进出口有限公司���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付,江苏鹏胜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刘正付。被执行人江苏鹏胜进出口有限公司,住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仕辉。申请执行人刘正付与被执行人江苏鹏胜进出口有限公司劳���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盱劳人仲案字(2015)第38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江苏鹏胜进出口有限公司一次性支持申请人刘正付工资人民币123066.6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未查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未查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盱劳人仲案字(2015)第38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王士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