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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执恢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谯万金、鲁金秀等与田维学、田井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谯万金,鲁金秀,田维学,田井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恢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谯万金,男,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1214。申请执行人鲁金秀,女,土家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1342。被执行人田维学,男,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315X。被执行人田井武,男,土家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237。申请执行人谯万金、鲁金秀与被执行人田维学、田井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三法民壹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赔偿482024.5元及其逾期利息。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费7130.3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恢2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健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