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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钟丙兰与杨德林、王才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丙兰,杨德林,王才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2民初1703号原告钟丙兰,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5225。委托代理人周子凡,广东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杨德林,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阳县,身份证号码:×××787x。被告二王才东,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身份证号码:×××1036。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负责人戴绪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冰,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子凡、被告三的委托代理人陈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一、被告二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争议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三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96600.69元(医疗费26629.5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营养费2371元、护理费4500元、伤残赔偿金33212.19元、鉴定费18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788元、住宿费18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一并处理交强险及商业险并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3、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三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争议为:一、出险车辆湘d×××××车在答辩人投保交强险和20万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含不计免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二、被答辩人的赔偿项目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应遵循交强险分项赔偿的原则,不足部分由王才东、杨德林自行承担。三、被答辩人诉请赔偿的部分项目和金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需重新予以认定,具体如下所述:1、医疗费答辩人只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社保用药的医疗费用。2、后续治疗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在不影响以上抗辩下,原告主张过高,认为5000元较为适宜。3、营养费建议酌情500元。4、护理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按100元/天过高,答辩人认为应当按惠州普通护理60元/天的标准对住院时间计算护理费,即60元/天×45天=2700元。6、残疾赔偿金,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应当在拆除内固定物后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由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7、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结合惠州地区实践予以考虑,酌情为3000元。8、交通费请法庭酌定500元。9、住宿费,原告未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不能在本地治疗,确有需要到外地治疗,也没有提供相关住宿费用的发票予以证实,其该项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在不影响以上抗辩的前提下,因被答辩人在东莞住院治疗,则其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酌情给予500元。10、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8日9时40分许,杨德林驾驶湘d×××××号重型仓棚式货车途经博罗县园洲镇和安桥振兴大道路口处时,因逆向借道通行与钟朝蕃驾驶的四轮电动车(搭乘钟丙兰)发生碰撞,造成钟朝蕃、钟丙兰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441322no:00078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德林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钟朝蕃、钟丙兰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东莞市第八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5天,于2015年11月12日出院,住院医疗费26118.8元,门诊费用510.7元。出院建议:1、定期复查,每周一次,至骨折愈合为止,费用约1000元。2、3月内禁止负重及剧烈运动。3、伤口有可能感染。4、全休三月,不适随诊。5、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加强营养。6、一年后行内固定取出,费用约8000元。2015年9月28日,东莞市第八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患者高龄,取内内定损伤大,手术风险大,患者及家属要求不取出。出院后,原告于2016年4月9日自行委托广东路通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所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如下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钟丙兰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原告为此鉴定支付1800元鉴定费。湘d×××××号重型仓棚式货车在被告三处投保了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在被告三处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不计免赔)。被告二是湘d×××××号重型仓棚式货车的登记车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湘d×××××号重型仓棚式货车在被告三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所以,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三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三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一予以赔偿。被告二作为湘d×××××号重型仓棚式货车的登记车主,应对被告一的赔偿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应按《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如下:1、医疗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花去医疗费26629.5元,有相关的医疗费发票及住院费用表佐证,本院予以确认。2、后续治疗费。对门诊复诊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为准;对拆固定费用,××有医院证明不宜拆内固定,因此本院不予支持。3、营养费。××原告出院医嘱加强营养,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原告请求营养费2371元过高,本院酌情支持15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时间为4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00元/天计算为4500元。5、残疾赔偿金。××原告不需拆内固定,原告在出院后医疗已终结。原告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时69岁又5个月,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为12955.84元(12245.6元/年×10.58年×10%)。6、鉴定费。原告因鉴定伤残等级花费鉴定费1800元,有评残机构出具的收费发票证明,本院予以支持。7、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构成九级伤残,根据当事人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及对方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考虑,原告请求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8、护理费。原告住院时间45天,故护理费应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100元/天的标准计算为4500元。9、交通费。鉴于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有交通费的发生是合理的,根据原告的住院天数及路程,本院酌情支持1200元较为适宜。10、住宿费。原告主张该项费用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参照《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合计62425.34元(详见附表)。被告三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2万元范围内赔偿原告37995.84元(具体赔偿项目和数额详见附表);不足部分,本院根据原告与被告一的责任比例,被告一应赔偿24429.5元(62425.34-57644.09),由被告三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20万元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一、被告二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有关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判决如下:一、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2万元范围内赔偿37995.84元给原告,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20万元范围内赔偿24429.5元给原告。上述赔偿款项合计62425.34元,限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给原告钟丙兰。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8元,由原告承担392元,被告一承担281元,被告三承担4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伟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洋附表:赔偿权利人损失数额认定表及赔偿表赔偿项目赔偿金额保险赔付金额事故责任人赔付额交强险商业险1、医疗费26629.5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16629.52、后续医疗费3、营养费150015004、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45005、整容费6、残疾赔偿金12295.84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2295.847、死亡赔偿金8、残疾辅助器具费9、被抚养人生活费10、丧葬费11、交通费1200120012、住宿费13、护理费4500450014、误工费15、康复费16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1000017、财产损失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8、营运车辆停运损失19、其他损失37995.8420、鉴定费1800合计62425.3424429.5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