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3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童源毅与张克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源毅,张克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3115号原告:童源毅,男,汉族,1987年1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张克富,男,汉族,1974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源毅诉被告张克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源毅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源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源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童源毅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俞小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