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7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吴平江与何英斌、宋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平江,何英斌,宋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7911号原告吴平江。委托代理人朱建文,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英斌。被告宋桂林。原告吴平江与被告何英斌、宋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10元(自2016年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季文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建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英斌、宋桂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15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6年1月2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但两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原告要求其归还本金、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英斌、宋桂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吴平江借款计人民币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元,由被告何英斌、宋桂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俊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