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3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瑞安市最兴潮鞋厂与付金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最兴潮鞋厂,付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175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最兴潮鞋厂(组织机构代码:L4447653-X),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繁荣村。投资人彭从林。被执行人付金平,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78********),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南台乡南台村委会付家村**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最兴潮鞋厂与被执行人付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5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金平应偿付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最兴潮鞋厂货款63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6.53%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受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中行、建行、农行及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或未开设账号,或账号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公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另本院已委托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进贤县的财产状况,目前未反馈。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称暂时无法联系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案款63600元及利息损失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1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鲍斌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志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