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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4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徐支汉与朱嗣军、王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支汉,朱嗣军,王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4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支汉,男,1951年6月11日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朱嗣军,男,196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王习珍,女,197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朱嗣军妻子。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徐支汉与被执行人朱嗣军、王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207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川审判员 杨慧忠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