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仇爱好与李安堂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爱好,李安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3414号原告仇爱好,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周绍峰、党志丹,驻马店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安堂,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仇爱好与被告李安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仇爱好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爱好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爱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仇爱好负担。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