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4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4461号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县前东街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17628604X。法定代表人:殷元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周玉,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亮。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亮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江文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