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巨野鑫安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卜令兵、卜祥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野鑫安种植专业合作社,卜祥周,卜令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817号申请执行人巨野鑫安种植专业合作社,机构代码:06198606-1,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卜祥周,男,1968年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卜令兵,男,1981年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巨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何书星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文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