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靳继忠与焦作市昌华物资有限公司、河南伟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继忠,焦作市昌华物资有限公司,河南伟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靳继忠,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焦作市昌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王红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伟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修武县。法定代表人职保昌,该公司董事长。靳继忠依据河南省焦作市恒大公证处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焦恒证执字第33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焦作市昌华物资有限公司、河南伟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处于停产状态,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及厂房,因财产设定有抵押且被法院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靳继忠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恒大公证处(2014)焦恒证执字第3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靳继忠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苑海峰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陈安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