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1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胡天强与李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天强,李超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1民初854号原告胡天强,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扶绥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职工,住所地广西扶绥县。被告李超荣,男,1972年6月4日出生,壮族,扶绥县城管大队职工,住所地广西扶绥县。委托代理人唐建勇,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天强诉被告李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天强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天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3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992元,保全费320元,合计3312元;由原告胡天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惠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