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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胡天强与李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天强,李超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1民初854号原告胡天强,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扶绥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职工,住所地广西扶绥县。被告李超荣,男,1972年6月4日出生,壮族,扶绥县城管大队职工,住所地广西扶绥县。委托代理人唐建勇,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天强诉被告李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天强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天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3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992元,保全费320元,合计3312元;由原告胡天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惠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