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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黄某等二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03刑初87号公诉机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口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2012年4月2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3年5月8日止。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口区看守所。辩护人娄安璠,山东益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河检公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红梅、殷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李某某及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娄安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罪1、2010年秋的一天,王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商定购买冰毒事宜后,被告人黄某安排被告人李某某从黄某的朋友处取25克冰毒交给王某甲,王某甲交给李某某现金11000元。2、2011年秋的一天,王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商定购买冰毒事宜后,被告人黄某安排李某某将25克冰毒在新浪潮宾馆交给王某甲,王某甲交给李某某现金11000元。3、2013年冬的一天,刘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商定购买冰毒事宜,被告人黄某让刘某甲从被告人李某某处取货。被告人黄某在李某某住处给其两袋冰毒和一个电子秤,并安排被告人李某某下楼给刘某甲送货,被告人李某某将两袋冰毒交给刘某甲。刘某甲现场对冰毒进行称量共计50克,刘某甲给了被告人李某某现金12000元。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1)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从2010年开始她跟王某甲在一起吸食冰毒,吸食的毒品全是从黄某处购买的。2010年的秋天,他们又联系黄某买冰毒,她跟王某甲商量着先买25克,王某甲联系黄某后,黄某让他们去东营拿货,电话中说好共11000元钱。一天晚上,王某甲开车带着她和小赵一起去了东营,她给了王某甲11000元,王某甲把她放在西城的百货大楼等着,王某甲跟小赵去拿的货。她等到九点半百货大楼下班王某甲还没回来,又等了会,王某甲带着小赵回来了,王某甲说这次是李某帮黄某送的货,她见毒品放在一个抽纸的纸盒里。2011年秋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只记得是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刚释放出来。王某甲联系李某,问黄某怎么样了,还有没有冰毒,李某说有,让他们去东营拿货。她和王某甲开车去了西城的中建八局旁边的新浪潮宾馆,在宾馆见到了黄某的女朋友潘某和刘某乙。潘某和刘某乙让他们在新浪潮宾馆等着,已经给他俩提前开好了房间,他们在新浪潮宾馆住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李某、王某乙、马某和黄某深圳的一个朋友去新浪潮宾馆给他俩送的毒品,这次他们要了25克,王某甲把钱给了李某。2013年冬天,她跟刘某甲在一起,刘某甲找黄某购买毒品,刘某甲想买50克,黄某让刘某甲联系李某拿货,刘某甲叫上了刘某丙和她一起去了油城宾馆西侧的一个高层住宅小区。他们三人在李某住的楼底下等着李某,不一会儿李某下楼从口袋里拿出了两袋冰毒,还拿出了一个小电子秤,称了一下毒品的重量,每袋是25克。刘某甲给了李某12000元现金。(2)被告人黄某供述,证实2010年秋的一天,王某甲给他打电话联系毒品,他就给朋友廖某打电话,当时廖某在东营中心医院住院,廖某在中心医院门口把毒品给的他,他用卫生纸把毒品包好让李某某给王某甲送过去的。李某某把钱给他后他又把钱给廖某了。2011年秋的一天,王某甲直接打电话联系他,让他帮忙买25克毒品,他跟廖某联系,廖某说出门了,让第二天再去。后王某甲、张某甲在新浪潮宾馆住下。第二天他从廖某处拿了25克毒品,让李某某帮忙送到新浪潮宾馆给了王某甲。李某某拿回的钱他给了廖某。2013年冬的一天,刘某甲打电话让他帮忙联系毒品50克,他给廖某打电话,廖某让他去拿,拿回毒品后他让刘某甲等人在油城宾馆等着,他用纸包好毒品让李某某帮忙给刘某甲送去的。(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有人联系黄某购买冰毒,黄某就把他的电话给购买冰毒的人,有时黄某让他把毒品给购买冰毒的人送去,有时让购买冰毒的人联系他去拿。购买冰毒的人有时给他钱,有时不给钱,给他的钱他全部再给黄某。黄某没给他好处,他只是帮忙。有一年秋天或者冬天的晚上,黄某给他打电话说王某甲要到东营购买冰毒,并说把他的电话给了王某甲。过了会儿王某甲给他打电话,他让王某甲去北二路一家游戏厅旁边等他,不久王某甲开车带着一名男子找到了他,给了他11000元钱。他让王某甲先等着,他按照黄某的指示联系上了黄某在北二路东边的一个朋友,黄某的朋友给了他一个纸盒,里面有冰毒,他把11000元钱全给了黄某的朋友。拿上冰毒后他把冰毒给了王某甲。那年黄某被潍坊公安局抓获并释放一段时间后,王某甲给他打电话问黄某的情况,问还有没有货,他说有货并让王某甲到东营西城取货。王某甲到西城那天没能拿上货,王某甲跟张某甲在新浪潮宾馆先住下了。第二天,黄某找到他给他一袋冰毒,让他交给王某甲,收到钱后把钱给王某乙。他开着王某乙的车去接的王某乙、马某和王某乙从深圳来的一个战友,一起去了新浪潮宾馆,他将那袋冰毒给了王某甲,王某甲给了他11000元钱,他把钱给了王某乙。有一年的冬天,刘某丙和黄某联系购买毒品的事情,黄某当时在他从西营村租住的一个楼房里玩,黄某说刘某丙等人过会儿到西城拿冰毒,并让刘某丙等人到他住的这个小区来拿货,黄某从身上拿出一个纸团,用卫生纸抱着纸团和一个小电子秤给了他,说让刘某丙等人现场称一下毒品。刘某丙等人到了后,他拿着纸团和电子秤下楼,见到刘某丙、张某甲和一名男子一起开车去的,刘某丙等人称了一下毒品,并给了他12000元钱,他将钱全给了黄某。(4)潍坊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办案说明,证实2011年2月23日黄某被济南市公安局抓获,同年3月22日因证据不足被潍坊市公安局取保候审。(5)潘某的住宿登记情况表,证实在2011年5月24日、2011年9月6日,潘某有在新浪潮宾馆的住宿登记。(6)证人张某甲辨认照片笔录,证实张某甲辨认潘某、刘某乙、刘某丙及被告人黄某、李某某,李某某就是给其送毒品的李某。(7)被告人李某某辨认照片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辨认出了被告人黄某的女友潘某,一起给王某甲送毒品的王某乙。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第2、3起犯罪事实无异议,其当庭对第1起犯罪事实无异议,后又辩称其未实施第1起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上述事实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的有罪供述与证人张某甲证言、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及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起犯罪事实成立,对被告人黄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第2、3起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4、2013年冬的一天晚上,方某某在河口天天游戏机厅交给被告人黄某3000元现金欲购买冰毒,后被告人黄某安排被告人李某某驾车到河口天天游戏机厅交给了方某某5克冰毒。5、2013年冬的一天,方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商定购买冰毒事宜,被告人黄某安排被告人李某某驾车到孤岛镇一游戏机厅交给方某某5克冰毒,方某某交给李某某现金3000元。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1)证人方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或2013年冬天的一天,他在天天游戏机厅碰到了黄某,他要买5克3000元钱的货,并把3000元钱给了黄某。黄某告诉他当时手里没货,过两天再给他。隔了一天后的晚上,李某给他打电话说黄某让其给他送冰毒,他当时在天天游戏机厅,李某到游戏厅给他送了一袋冰毒。从那以后有一两个月联系不上黄某,后来他给黄某打电话打通了,他还是买3000元的,黄某说过会儿让别人送来,不一会儿李某给他打电话,并到孤岛一家游戏厅找到他,给他了一袋冰毒大约5克,他给了李某3000元现金。(2)被告人黄某供述,证实2013年冬的一天晚上,当时他和方某某在河口的游戏厅玩,方某某问他能不能联系到毒品,说他们一起玩。他就给廖某打电话,当时廖某在东营住院,他给廖某打过去3000元钱,并让李某某去东营中心医院取的毒品,给他送到河口的。毒品他们一起吸食了。2013年冬的一天,方某某打电话问他能不能联系到毒品,他给廖某打电话,廖某在东营住院,他就去找廖某取的毒品,后他让李某某给方某某送的毒品。(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一年冬天的晚上,黄某让他去河口给方某某送冰毒,是5克的一小袋冰毒。他从河口的一家游戏机厅里找到方某某,并把冰毒给了方某某,方某某当时没给他钱。过了不长时间,黄某跟方某某提前联系好购买的数量和价格,黄某给他毒品后他开车去给方某某送的货。他在孤岛的小飞熊游戏机厅将冰毒给了方某某,方某某给了他3000元现金。(4)辨认照片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辨认方某某、刘某乙;方某某辨认黄某、李某某、刘某乙,李某某系其证言中所称的李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李某某上述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李某某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李某某对上述指控无异议,且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成立,予以支持。6、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让张某甲帮忙引荐薄某某,张某甲将薄某某引荐给被告人黄某。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黄某在河口宾馆卖给了薄某某25克冰毒,薄某某交给黄某现金8000元。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1)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黄某知道薄某某很有钱且吸毒很厉害,就想卖毒品给薄某某。黄某通过她认识了薄某某,后来买卖毒品的事情是他俩自己联系的。薄某某长期在河口宾馆住着,有一天她去河口宾馆找薄某某,在一楼的大厅碰到薄某某在ATM机上取款,薄某某说黄某去给薄某某送毒品,薄某某给黄某取钱。她想跟着薄某某上楼去看看,薄某某没让她去。事后好像听黄某说薄某某买了25克冰毒。(2)证人薄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张某甲对他说有个叫黄毛的朋友有冰毒,让他帮忙从她朋友那里买点,他对张某甲说让她朋友去河口宾馆找他。当天黄毛带着一个高个的小伙子去河口宾馆找到了他,并带去了2袋冰毒,每袋25克,他要了一袋。他去河口宾馆的ATM机上取了8000元钱,当时取钱时碰到张某甲到河口宾馆,他还跟张某甲聊了几句。(3)银行卡交易明细、中国银行在河口宾馆所设ATM机上的设备编号,证实2014年10月16日,薄某某在河口宾馆的ATM机上从其账户中取款1万元。(4)辨认笔录,证实薄某某辨认张某甲、黄某,黄某即卖给其毒品的黄毛。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上述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辩称其没有实施该起犯罪。本院认为,证人张某甲、薄某某证言及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纳。7、2015年9月份,潘某甲(另案处理)给被告人黄某打电话出售毒品,双方约定好毒品的价格和数量。9月22日潘某甲伙同刘某丁(另案处理)乘哈尔滨至东营的客车到东营给黄某送毒品。次日,潘某甲、刘某丁到达东营后被公安人员抓获,黄某根据与潘某甲的约定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刘某丁随身携带的黑色电脑包内查获白色晶体16包,共计201.7克。经鉴定,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1)检查笔录、检查照片及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依法定程序对刘某丁的一棕灰色旅行包和一黑色电脑包进行了检查,在黑色电脑包内发现一白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电霸E4000手机盒、一红色首饰盒、一把木质把柄单刃刀和现金。手机盒内发现有袋装白色晶体16袋,办案民警将16袋白色晶体进行编号并现场称重。现金经清点为14500元整。黑色旅行包中有奶粉、衣服等物品。对上述物品依法进行扣押。侦查人员在刘某丁棕色皮质钱包内发现有现金,经过现场清点,有面值100元人民12张,面值20元人民币1张,面值10元人民币3张,面值5元人民币1张,面值1元人民币5张。在黑色皮包内有三袋红色片剂,2袋袋装白色晶体,办案民警对皮包内的塑料袋进行1-5号编号并现场称重。对上述物品依法进行扣押。(2)东营市河口区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证书,证实用于称量的天平符合适用条件。(3)东营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刘某丁随身携带的黑色电脑包和黑色皮包中的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片剂中检出咖啡因成分。(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黄某随身携带的三部手机照片及手机发送信息的照片,证实扣押黄某的手机三部、笔记本两台、钥匙两把、U盘一个、车钥匙一把、电脑摄像头一个。潘某甲的手机号1510434****与黄某的手机号1867844498频繁收发短信联系接头的情况。(5)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出具的号码信息说明、手机号为1867864****的通话记录及短信记录,证实2015年9月20日开始潘某甲的手机号1510434****与黄某的手机号1867844498频繁打电话发短信,在潘某甲被抓当天上午通话三次,与公安机关的抓获证明相印证,被抓获当天通短信12次。(6)同案犯刘某丁供述,证实2015年9月份,他联系小娜,说自已有200多克冰毒,问小娜能不能帮他卖点冰毒,如果把冰毒卖了,他会留一部分钱给小娜。小娜就当着他的面联系了东营的黄毛,说他有200多克冰毒准备出手,黄毛说自己可以买,并让他们把冰毒送到东营。小娜问黄毛准备多少钱要,黄毛让他们到了东营再谈。他把装在手机盒里的冰毒放在了随身携带的黑色电脑包里,9月22日下午,他跟小娜,小娜带着她的孩子,他们三人从四平市坐上了从哈尔滨开往东营的客车。23日上午快10点的时候车到了东营,黄毛给他、小娜发了一条短息,说好下车的位置。他们下车后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从他身上搜查出的3袋红色片剂、2袋袋装白色晶体是自己用来吸食的毒品。扣押的16袋白色晶体是想卖给黄毛的毒品。(7)同案犯潘某甲供述,证实2015年9月20日刘某丁到四平市来找她,说手里有200克冰毒想赶紧处理掉,并且让他联系黄毛,想把冰毒卖给黄毛,还说她带孩子不容易,等卖完毒品后给她1万元。于是她电话联系了黄毛,告诉黄毛有200克毒品,每克200元,问黄毛要不要,黄毛说送过去就行。之后她告诉黄毛毒品是刘某丁的,黄毛就同刘某丁打电话商议如何送毒品的事。9月21日,黄毛帮忙联系了一辆从哈尔滨到东营的客车,9月22日下午他们坐上车。路上多次与黄毛联系在哪里下车,黄毛让她从北二路胜华路口下车。临上车前,她问刘某丁毒品在哪里,刘某丁说在自己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里了。9月23日她和刘某丁刚下车就被抓住了。刘某丁提着的笔记本电脑包和手提包,手提包里是她和孩子的生活用品,黑色笔记本电脑包是刘某丁从杭州带来的,里面的钱、项链盒、冰毒都是刘某丁的,里面的1万元钱是刘某丁答应给她的好处费,跟黄毛见面后就把钱给她。被扣押的一部直板小米手机是她的,她放到刘某丁的衣服口袋里的。黄毛发短信告诉她从天籁花都东边进去,当时黄毛说联系朋友卖掉这些毒品。她的手机号是1510434****,黄毛的手机号是1867864****。(8)被告人黄某供述,证实2011年因吸食毒品被潍坊市公安局行政拘留过,2012年因为赌博被垦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过。他在杭州通过张某乙认识的娜娜和“大哥”。2015年9月20日左右,娜娜和他联系,说她手里有冰毒,因为手里没钱,想便宜往外卖,200元一克就行,让他在东营帮着销售。他只知道他们带冰毒去找他,可能是20克或者200克,没有听清楚。后来娜娜说和他认识的一个人一块过去找他,当他知道那个人是“大哥”时就邀请他俩一块过去,并把跑哈尔滨到东营的卧铺车电话给他们了,说9月23日9点左右就能到。23日早晨他通过短信和娜娜联系,让娜娜在北二路和胜华路下车,然后打车去他住的天籁花都小区,到了9点多娜娜让他到楼下接他们,他下楼后被抓获了。他与潘某甲通过1867864****的电话联系,这个号在其黑色直板三星手机上。(9)辨认照片笔录,证实被告人黄某辨认刘某丁系与娜娜一起到东营送毒品的“大哥”,潘某甲系到东营送毒品的娜娜。潘某甲辨认刘某丁、黄某,黄某即黄毛。刘某丁辨认潘某甲、黄某,黄某即黄毛。(10)办案说明,证实2015年9月22日,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民警将刘某丁、潘某甲抓获,从刘某丁的裤兜内搜查出带有黄绿色硅胶套的黑色小米触屏手机一部,通过拨打电话,该手机号码为1510434****。(11)电子数据鉴定书,证实潘某甲与黄某之间打电话、发短信联系情况。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上述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辨称是潘某甲让他帮忙卖毒品,不是潘某甲卖毒品给他。本院认为,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同案犯刘某丁、潘某甲供述与被告人黄某供述能够相互吻合,且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黄某系贩卖毒品的共犯,故对被告人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成立,予以支持。二、容留他人吸毒事实2015年9月至10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先后8次容留袁某某在其住处东营区景瀚公寓1016房间吸食毒品。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容留袁某某、黄某甲、张某丙在其住处景瀚公寓1016房间吸食毒品。10月11日容留袁某某、黄某甲在其住处景瀚公寓1016房间吸食毒品。10月12日李某某、黄某甲、袁某某在景瀚公寓1016号房间被公安人员抓获。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1)景瀚公寓1016房间内情况照片,证实房间内的吸毒工具情况。(2)证人黄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10月5日左右,他到东营找李某玩,自己找宾馆住,没事就去东营市景瀚花园公寓楼1016房间找李某玩。10月9日晚上他、李某、大个和另一个小伙子在景瀚公寓李某房间一起吸食了1克多冰毒,吸完就回宾馆了。11日晚上他、李某、大个在李某的公寓里吸毒,大约吸了1克多。12日上午他在李某的公寓休息,大个也在,就一起被抓获了。(3)证人袁某某证言,证实他知道李某某吸毒,于是他就经常到李某某景瀚公寓1016房间吸食毒品,大约吸食了十来次冰毒。2015年10月10日晚上,他去李某某的公寓玩,他和黄某甲、张某丙、李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毒品有一部分是他的,有一部分是李某某等人剩下的一点。11日晚上,他又买了一袋毒品,他、黄某甲、李某某在李某某公寓一起吸食了。10月12日在李某某公寓被抓获了。(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10月10日,他从一个叫“大橙子”的男子处花300元钱购买了一小袋冰毒,拿上毒品后他和黄某甲、张某丙一起在北二路的新浪潮宾馆吸食了半袋。当晚,他和黄某甲、张某丙、袁某某一起在他的景瀚公寓1016房间吸食了剩下的半袋冰毒以及袁某某带去的冰毒。11日晚上,他睡醒后看见桌子上放冰毒的玻璃球里还有冰毒,他就吸了两口,黄某甲和袁某某也一起吸食了些。12日上午,他们在他家里被抓获了。他跟袁某某一两个月前就开始在一起吸食毒品,有时在他家吸食,有时在袁某某家吸食。在他家他俩在一起吸食过十一、二次毒品。(5)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辨认景瀚公寓二楼的1016房间就是与他人一起吸食毒品的地点。(6)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黄某甲、袁某某10月12日被抓获时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均吸食过毒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并未牟利,应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指控无异议,且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指控成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是否牟利不影响该罪的定罪量刑,对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综合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李某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2、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李某某被抓获时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均吸食过毒品。3、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5年9月23日,办案民警在东营区北二路与西二路路口北侧将前来给被告人黄某送毒品的潘某甲、刘某丁抓获。潘某甲电话联系黄某前来取货,办案民警在天籁花都小区西门将前来接货的黄某抓获。10月12日在东营区景瀚公寓1016房间将李某某抓获,同时将在此吸毒的袁某某、黄某甲带回公安机关询问。4、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不掌握的其帮黄某卖毒品给方某某的犯罪事实。5、本院(2012)河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2012年4月2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3年5月8日止。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先后7次贩卖冰毒共计336.7克,被告人李某某先后5次贩卖冰毒共计110克;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13人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李某某明知是冰毒而多次向多人非法销售,其中被告人黄某贩卖冰毒共计336.7克,被告人李某某贩卖冰毒共计110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在最后一次贩卖毒品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其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李某某应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贩卖的毒品成分不纯,不应以重量来确定毒品数量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酌情考虑。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黄某及购买毒品的证人均未提到交易的毒品大量掺假的情况,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没有再犯罪,不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撤销缓刑的条件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被告人李某某不属于上述情况,不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当庭对部分犯罪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两起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30年9月22日止。没收财产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27年4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扣押于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的黑色“三星”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延涛代理审判员  祁 萌人民陪审员  张林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