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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高春花与大丰市银泰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春花,大丰市银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1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春花。委托代理人:张晓岚,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丰市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大丰市常新路90号。法定代表人:薛祥,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高春花因与被申请人大丰市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泰置业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民终字第0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春花申请再审称:(一)涉案苏E轿车登记车主为高春花,徐立东未经高春花同意擅自将该车辆质押给银泰置业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质押应为无效。(二)徐立东本欲担保的是万诚物业公司欠银泰华城小区业主的相关费用,债权人应当是该小区业主,银泰置业公司无权以质权人身份扣押涉案车辆,一、二审判决将银泰置业公司认定为质权人,是错误的。高春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银泰置业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审查期间,高春花补充申请再审理由称,二审判决后,万诚公司与银泰华城小区业主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已经了结,但涉案车辆仍未归还。本院认为:(一)涉案车辆虽然登记在高春花名下,但因该车辆系高春花与徐立东夫妻共有财产,徐立东自愿将该车辆质押并交由银泰置业公司保管,二审判决认定在交付车辆时,质权人有理由相信是经高春花认可的,质押合同有效,并无不当。(二)一、二审判决并未认定银泰置业公司是质权人。在法律关系上,质权人应当是银泰华城小区相关业主,根据徐立东出具的《承诺书》以及银泰置业公司的行为,银泰置业公司实为质物的保管人。在质物所担保的债权尚未得到完全清偿的情况下,一、二审判决对于高春花所主张的返还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三)至于本案二审判决以后,质物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得到了清偿、即是否发生了新的事实,不属于本案再审申请审查事由范围之内。出质人可依据新的事实依法另行主张权利。综上,高春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春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丁 浩代理审判员  王玉福代理审判员  杨红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章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