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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女,1972年8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5年10月1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审理阶段,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的工资账户,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工资账户内的存款42500元扣划后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常某某领取了案件款41550元,缴纳了案件执行费950元。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