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1刑初32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7日被逮捕,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6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6〕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苏****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新沂市012乡道某地段时,因遇情况判断操作失误撞到行人吴某某,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检验鉴定,吴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内脏损伤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3月2日主动到新沂市公安局时集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与被害人吴某某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共赔偿吴某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32000元,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122接警记录单、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户籍信息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单、被害人户口注销证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吴某证言,被告人王某供述和辩解,新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检验意见,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悔罪态度,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福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成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