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戴欠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戴欠秀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58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耽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攀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欠秀(又名戴倩秀),1969年11月24日,(恒杰防水)。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欠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洪代理审判员 马 宁人民陪审员 郑婉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