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格日乐土申请白玉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格日乐吐,白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786号申请人格日乐吐,男,59岁,蒙,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白玉山,男,43岁,蒙,无,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格日乐土申请白玉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4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01月19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49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阿木冷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