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3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国超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3刑初23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超,曾用名张金海,群众,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押迁安市看守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6)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超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爱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张国超谎称燕山钢铁公司老总张海将在迁安市野鸡坨镇大山东庄村征地,本村大学生村官徐某甲认识中央领导,通过徐某甲能给被害人王某办理苗圃基地手续将来占地分钱,以及徐某甲升官需要请客、送礼等各种名义,先后数次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累计384700元。现被告人张国超已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6400元。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张国超通过微信认识富达园小区的被害人张某丙,谎称自己在公安局给副局长开车,随后被告人张国超提出与张某丙谈对象。期间,被告人张国超以接上访、买车、抓逃犯、建房等各种名义,先后数次骗取张某丙人民币共计66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国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张国超的供述,被害人王某、张某丙的陈述,证人徐某甲、杨某、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徐某乙、商某、张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存取款凭条及业务流水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迁安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条,被告人张国超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超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国超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国超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国超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视为本案具体情节。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国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4月11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依法责令被告人张国超退赔王德贵人民币378300元,退赔张文静人民币66500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冯晓林审判员 赵文路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金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