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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执7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德萍与斗门区井岸镇缕缕炊烟餐馆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萍,斗门区井岸镇缕缕炊烟餐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7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德萍,女,汉族,身份证号×××0783,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被执行人斗门区井岸镇缕缕炊烟餐馆,住所斗门区。法定代表人刘诗歌。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以(2016)粤0403执7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斗门区井岸镇缕缕炊烟餐馆经营者刘诗歌在交通银行账户上存款,因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斗门区井岸镇缕缕炊烟餐馆经营者刘诗歌在交通银行账户上存款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段艳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祖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