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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西宁乾方商贸有限公司与青海昊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宁乾方商贸有限公司,青海昊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湟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西宁乾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贵爱,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海昊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彬,系公司董事长。执行标的:450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乾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昊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青海昊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督促其履行给付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账户的100200元划拨,现查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湟执字73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景春审 判 员  梅 丽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国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