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4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路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24民初237号原告路某某。被告韩某某。原告路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路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结婚后,被告懒惰成性,不挣钱养家,而且脾气暴躁,经常对我发脾气,导致我们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事宜。被告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路某某与被告韩某某自由恋爱,于1995年12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儿子,长子取名韩某甲,次子取名韩某乙。本院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并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二人并没有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夫妻感情比较稳固。原告路某某称被告韩某某比较懒惰且不体贴自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夫妻双方互谅互让、相互尊重,改正各自的缺点和不足,正确处理家庭事务,夫妻关系仍能维持,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其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韩某某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路存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