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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民初字第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刘涛与重庆泰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重庆泰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1201号原告刘涛,男,汉族,1980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委托代理人李雪玮(系原告刘涛之妻),女,汉族,1982年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泰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蔡家正街73号一楼,组织机构代码20285308-7。法定代表人廖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春润,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斯小林,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涛诉被告重庆泰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吉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涛的委托代理人李雪玮,被告泰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斯小林到庭参加诉讼。之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涛的委托代理人李雪玮,被告泰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春润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泰吉公司申请鉴定,之后泰吉公司撤回鉴定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涛诉称,2009年2月24日,刘涛与泰吉公司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日泰吉公司交付了北碚区xx路x号x-x住房。购房当年底,该住房开始渗水。刘涛立即叫来物管通知泰吉公司维修。截止2011年6月左右,泰吉公司先后进行过两次维修,均未解决该住房渗水的问题。刘涛不断找物管、找泰吉公司要求解决住房渗水问题,可泰吉公司均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迟。泰吉公司的不作为,致刘涛住房内墙及家具遭受严重破坏。1、要求泰吉公司将刘涛位于北碚区碚区xx路x号x-x渗水的房屋外墙的渗水部位进行修复。2、要求泰吉公司将刘涛位于北碚区碚区xx路x号x-x渗水的房屋内墙的渗水部位进行修复,将损坏的室内木地板进行更换,将带卫生间的卧室的两个木门进行更换,将三间卧室和储藏室的木柜进行更换。泰吉公司辩称,1、刘涛购买的房屋是泰吉公司开发的,有两书一证。刘涛2009年3月10日接房时进行了验收,注明了面层平整、无渗水痕迹。房屋出现渗水情况是在刘涛使用中出现的,发生问题后物管公司到现场进行查看,没有找到原因。本案的举证责任在刘涛,刘涛认为属于泰吉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应该举示相应证据。2、刘涛接收房屋后进行装修,装修之后的情况泰吉公司不清楚。刘涛的房屋漏水有可能是装修导致的。3、现泰吉公司参加了协调会,天生丽街的房屋因地铁修建造成房屋开裂、漏水,有几十名业主进行了登记,正在处理过程中,至今还没有结果。4、刘涛的房屋保修期已过,泰吉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泰吉公司要求驳回刘涛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5日,科技一条街两厂片区旧城改造工程竣工验收。2009年1月22日,该工程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2009年2月24日,刘涛(乙方、买方)与重庆泰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卖方)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开发的xx街(科技一条街两厂片区旧城改造)商品房项目中座落于重庆市北碚区xx巷x-x-x的商品房(清水房,建筑面积125.97平方米,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乙方,总成交金额为377910元。该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约定:“本商品房所在幢的楼层共计18层(是指本幢楼按规定应该计算层数的所有层数)。本商品房所在楼层物理层为第5层(指从本商品房所在幢最底层开始计算的楼层)。本商品房所在楼层名义层为第3层(指标识楼层,一般为规划部门或公安机关确定的楼层)。”该合同第七条约定:“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1、属现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2、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2009年4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二)本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本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取得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该合同第八条约定:“1、甲方应于确定交房日的七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做好办理交付手续的准备。双方进行正式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验收交接后,双方应签署房屋交接单。甲方还需提供《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该合同第十八条约定:“保修责任《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自本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2009年2月24日,刘涛接收涉案房屋。同日,重庆泰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涉案房屋的《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和《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交付给刘涛。涉案房屋的《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载明:住宅(或非住宅)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有如下部位、部件工程质量问题的,均由本公司免费承担维修责任: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期限为合理年限;屋面防水、外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的防水工程防渗漏的保修期限为5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给排水管道的保修期限为2年。2009年3月10日,刘涛委托李雪玮在接房领取物品表上签了刘涛的姓名,在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佳公司)处领取了涉案房屋的防盗门钥匙8把。2009年3月10日,刘涛(甲方)与嘉佳公司(乙方)签订《xx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该合同第七条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约定:“……三、工程维修与维护工作……5、建筑及其设施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协助业主要求开发商、承建商进行对乙方所有单元内发生的墙体、水、电、气、通讯、共用天线、排污、排水系统等建筑体系保修;保修期后实施有偿服务或协调专业机构、职能部门有偿维护维修。”2009年10月,刘涛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该房地产权证载明:权利人刘涛,坐落北碚区xx路x号x-x,房屋建筑面积126.01㎡。2013年,嘉佳公司起诉要求刘涛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本院于2013年7月28日作出(2013)碚法民初字第026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被告刘涛辩称,……原告未提供良好的物业服务,表现在:……6、原告对被告的房屋进行墙面返潮整修,原告在整改过程中破坏了屋外露台的防水层,造成了屋里的木地板与墙面损坏。”另查明,重庆泰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泰吉公司。审理中,本院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情况如下:1、涉案房屋为三室两厅,已装修。涉案房屋的三间卧室及厨房外为楼下房屋的屋顶。进入涉案房屋进户门为直线形的过道。该过道左侧为餐厅,从餐厅通过厨房通向三间卧室及厨房外的楼下房屋的屋顶。该过道前方为客厅,客厅与一个阳台相连。从客厅左侧通过直角形的过道通向其余房屋。从客厅起该直角形的过道左右两侧依次为一间卫生间、二间卧室和一间储物室。该两间卧室为次卧。该过道尽头为一间卧室,该卧室为主卧。主卧与一个阳台相连,该阳台处有一间卫生间。室外屋顶与室外地砖面高度差约为8厘米,室外地砖面与涉案房屋的厨房地砖面在同一平面。涉案房屋与其一个邻居的房屋以竹排栏杆及花池相隔断,隔断处留有两个排水口,通向该邻居房屋处的室外屋顶排水地漏。2、三间卧室的外墙和客厅处的阳台一角的外墙的内墙面的踢脚线上方附近墙壁有渗水痕迹,该处白色装饰层有一部分脱落。3、三间卧室的内墙的室内墙面的踢脚线上方附近墙壁有渗水痕迹,该处白色装饰层有一部分脱落。直角形的过道墙壁墙面的踢脚线上方附近墙壁有渗水痕迹,该处白色装饰层有一部分脱落。储藏室中无木柜遮挡的内墙的墙面的踢脚线上方附近墙壁有渗水痕迹,该处白色装饰层有一部分脱落。带卫生间的卧室处的阳台的内墙墙面的踢脚线上方附近墙壁有渗水痕迹,该处白色装饰层有一部分脱落。4、靠厨房一侧的卧室的门附近的木地板有小部分损坏,该处损坏的木地板靠近内墙踢脚线。与带卫生间的卧室共墙的卧室的门附近的木地板有小部分损坏,该处损坏的木地板靠近内墙踢脚线,有裂纹、掉皮。带卫生间的卧室的飘窗一侧外墙的内墙面踢脚线附近的木地板有小部分损坏,该处损坏的木地板有裂纹、掉皮。5、带卫生间的卧室的阳台一侧的木门与门锁一侧的门框之间的缝隙上下宽窄不相同,该卧室的过道一侧的木门与门楣之间的缝隙左右宽窄不一致。6、三间卧室的木柜未见损坏,储藏室的木柜未见损坏。根据刘涛的申请,本院对与涉案房屋相邻的位于同一楼层的嘉佳公司用于办公的一套房屋、嘉佳公司使用的一套用房(门牌号3-3)、空置的一套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1、对嘉佳公司用于办公的一套房屋的勘验情况如下:该房屋已装修。从玻璃门进入该套房屋处为一间大厅,该大厅左侧依次为两间办公室和一间卫生间。靠大厅一侧的一间办公室的飘窗一侧的外墙的内墙面的踢脚线上方附近墙壁有渗水痕迹,该处白色装饰层有一部分脱落。另一间办公室的三面外墙外为楼下房屋的屋顶,该三面外墙的内墙面的踢脚线上方附近墙壁有渗水痕迹,该处白色装饰层有一部分脱落。该间办公室与卫生间共墙一侧的内墙墙面的踢脚线上方附近墙壁有渗水痕迹,该处白色装饰层有一部分脱落。2、对嘉佳公司使用的一套用房的勘验情况如下:该房屋已装修。从进户门进入该套房屋为一间大厅,该大厅左侧依次为两间卧室和一间卫生间。该进户门正对面为两间卧室,其中与大厅共墙的右侧的一间卧室和大厅外为楼下房屋的屋顶,并隔着该屋顶与涉案房屋的三间卧室及厨房相邻。与大厅共墙的右侧卧室的飘窗一侧的外墙内墙面的踢脚线上方附近墙壁有渗水痕迹,该处白色装饰层有一部分脱落。该右侧卧室与大厅共墙的内墙的两面和该卧室入室门处的内墙的两面的墙面的踢脚线上方附近墙壁有渗水痕迹,该处白色装饰层有一部分脱落。3、对空置的一套房屋勘验情况如下:该房屋未装修,为清水房。从玻璃门进入该套房屋处为一间大厅,该大厅左侧依次为两间房屋,其中一间房屋有防盗门。该大厅右侧为一间房屋。该大厅与左侧第一间房屋(有防盗门)共墙的内墙的两面、该大厅与另一套房屋共墙的内墙一侧和该大厅与右侧房屋共墙的内墙的两面的墙根处的附近墙壁有渗水痕迹。该大厅左侧第二间房屋与另一套房屋共墙的内墙和与该大厅共墙的内墙的墙根处的附近墙壁有渗水痕迹。该大厅左侧第一间房屋(有防盗门)的窗户一侧的外墙和有防盗门的外墙的内墙面的墙根处的附近墙壁有渗水痕迹。该大厅右侧房屋的窗户一侧的外墙的内墙面的墙根处的附近墙壁有渗水痕迹。审理中,刘涛陈述:刘涛在2009年3月15日开始装修,在领取了钥匙之后在装修前向物管公司交了装修保证金,没有与物管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合同。装修时刘涛是找的他妹夫组织人员进行装修,装修时房屋没有发现有漏水现象。接房时发现的墙壁的返硝现象在装修时进行了处理,接房时嘉佳公司解释返硝现象属于正常现象,装修之后就没有了。装修在2009年7月完工,完工之后又空置了几个月,在2010年春节前入住该房屋。入住时就发现主卧墙壁有起泡,就去找嘉佳公司,嘉佳公司说有可能是装修时造成了主卧厕所漏水。刘涛就在2010年3月左右对主卧和次卧的厕所重新做了防水,因为发现主卧墙壁起泡时没有对主卧的起泡进行处理,所以做了防水之后就没有注意主卧墙壁起泡是否有扩大的现象。装修证据没有保留。刚才说入住时发现主卧墙壁起泡有误,是在2009年年底刘涛将家具搬进该房屋时就发现主卧墙壁有起泡现象。当时刘涛就去找嘉佳公司通知泰吉公司来维修,嘉佳公司也来维修了,维修的是外墙。在刘涛入住前嘉佳公司维修完毕,看见外墙有维修的痕迹,刘涛发现主卧墙壁有起泡时嘉佳公司除了认为造成主卧墙壁起泡可能是装修造成,也可能是飘窗与墙壁的缝隙渗水造成。嘉佳公司就对飘窗进行了维修,维修后在飘窗处就没有渗水了。这次只是主卧起泡。2010年秋冬季节开始连续下小雨,刘涛所在房屋是三楼,飘窗外紧接商铺的屋顶,屋顶一直没有干,之后就发现两个客房的飘窗处的墙壁有起泡的现象,两间客房的实木门紧临的墙壁有起泡现象,主卧生活阳台的墙壁也发现有起泡现象,主卧墙壁的起泡面积扩大了导致主卧实木门的板扣就生锈损坏,门框变形门就关不严。生活阳台的门框就起泡,门要么就关不严要么就打不开。次卧的两个木门只是在开关的时候摩擦有很大的噪音。在2011年上半年就通知嘉佳公司叫泰吉公司来维修,大概在2011年5、6月左右泰吉公司来维修,把所有起泡的墙壁去泡,重新刷了墙壁,在商铺屋顶靠近住房的外墙挖了一条沟重新做了防水。空置了一段时间又在两个次卧的飘窗下打了两个洞按了两个排气管,用于排湿气。之后墙壁上的返硝现象就减少了,返硝就是指的起泡,返硝现象减少的现象维持了一年时间。在2012年12月左右李雪玮生了小孩回家居住,又发现以前起泡处重新起泡并且还增加了,另外主卧到客房的过道上也发现有起泡现象,在客厅的电视墙也发现了起泡现象。从2010年起因为房屋漏水刘涛就一直没有交物管费,物管公司起诉刘涛要求交物管费,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书生效了,通过法院执行刘涛把物管费交了。2012年12月左右发现有起泡现象刘涛去找嘉佳公司,也去找了泰吉公司,要求解决房屋漏水的问题。泰吉公司要求刘涛去找物管公司,理由是房屋漏水的问题是泰吉公司委托物管公司在处理。刘涛去找嘉佳公司,嘉佳公司说刘涛没有交物管费不处理,叫刘涛去找泰吉公司。刘涛交了物管费之后决定要起诉,就没有去找物管公司了。泰吉公司质证认为:对刘涛的陈述不清楚。审理中,针对涉案房屋墙壁出现渗水情况的原因,泰吉公司陈述:涉案房屋所在楼层属于住房与商铺的转换层,据泰吉公司的工程师介绍,转换层有几十厘米的垫层(填的煤渣),工程师判断的原因是5号楼3楼的业主私改厕所及增加厕所改成公寓出租,造成整个转换层垫层含水,达到饱和后往外蒸发,涉案房屋的外墙及内墙底部就直接与水接触,造成外墙及内墙的渗水痕迹。认可工程师判断的原因就是造成涉案房屋现状的原因。现在没有证据,可以现场打开查看。刘涛则陈述:涉案房屋所在楼层属于住房与商铺的转换层,转换层有几十厘米的垫层(乱石),6号楼打开看了转换层的,打开时还没有装修,垫层内含水。造成涉案房屋现状的原因是泰吉公司防水没有做好,转换层不应该有积水。5号楼共有6套房屋,除了3-5、3-6已经出售,其余都是物业用房,3-5是业主自己居住,不存在私改厕所及增加厕所改成公寓的情况。上述事实,有书证、勘验笔录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载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刘涛与泰吉公司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1、泰吉公司应否将涉案房屋的外墙的渗水部位进行修复。2、泰吉公司应否将涉案房屋的内墙的渗水部位进行修复。3、泰吉公司应否将涉案房屋损坏的室内木地板进行更换。4、泰吉公司应否将涉案房屋带卫生间的卧室的两个木门进行更换。5、泰吉公司应否将涉案房屋三间卧室和储藏室的木柜进行更换。本院分别评析如下:1、关于泰吉公司应否将涉案房屋的外墙的渗水部位进行修复的问题。本案中,涉案房屋三间卧室的外墙和客厅处的阳台一角的外墙的内墙面的踢脚线上方附近墙壁有渗水痕迹,该处白色装饰层有一部分脱落,故涉案房屋上述外墙存在渗水。泰吉公司抗辩可能是刘涛装修房屋导致房屋漏水,刘涛未认可,泰吉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本院对泰吉公司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泰吉公司又抗辩天生丽街的房屋因地铁修建造成房屋开裂、漏水,但未举示证据证明该主张,也未举示证据证明地铁修建与涉案房屋渗水有关,本院对泰吉公司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泰吉公司在审理中最后又抗辩称5号楼3楼的业主私改厕所及增加厕所改成公寓出租,造成涉案房屋所在整个转换层垫层含水,造成涉案房屋外墙的渗水痕迹,但未举示证据证明该主张,刘涛也未认可,对泰吉公司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泰吉公司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外墙渗水的原因,因此,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外墙渗水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泰吉公司在《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中承诺涉案房屋的屋面防水、外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的防水工程防渗漏的保修期限为5年。刘涛于2009年2月24日接收涉案房屋,也就是泰吉公司于2009年2月24日将涉案房屋交付刘涛,因此涉案房屋的外墙面防水工程防渗漏的保修期应从2009年2月24日起计算,刘涛起诉时尚在5年保修期内。对泰吉公司辩称刘涛起诉时已超过保修期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并且刘涛与泰吉公司在《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泰吉公司自本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泰吉公司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刘涛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刘涛要求泰吉公司将其位于北碚区xx路x号x-x房屋的外墙的渗水部位进行修复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泰吉公司应否将涉案房屋的内墙的渗水部位进行修复的问题。本案中,涉案房屋三间卧室的内墙、室内过道墙壁、储藏室中无木柜遮挡的墙壁和带卫生间的卧室处的阳台的内墙的踢脚线上方附近墙壁有渗水痕迹,该处白色装饰层有一部分脱落,故涉案房屋上述内墙存在渗水。泰吉公司抗辩可能是刘涛装修房屋导致房屋漏水,刘涛未认可,泰吉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本院对泰吉公司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泰吉公司又抗辩天生丽街的房屋因地铁修建造成房屋开裂、漏水,但未举示证据证明该主张,也未举示证据证明地铁修建与涉案房屋渗水有关,本院对泰吉公司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泰吉公司在审理中最后又抗辩称5号楼3楼的业主私改厕所及增加厕所改成公寓出租,造成涉案房屋所在整个转换层垫层含水,造成涉案房屋内墙的渗水痕迹,但未举示证据证明该主张,刘涛也未认可,对泰吉公司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刘涛与泰吉公司均认可涉案房屋所在楼层属于住房与商铺的转换层,转换层有几十厘米的垫层,同时刘涛陈述造成涉案房屋现状的原因是泰吉公司防水没有做好,转换层不应该有积水。从双方对涉案房屋所在转换层的垫层的陈述看,实际上双方均表示该垫层含水,只是对该垫层含水的原因各持己见。而与涉案房屋相邻的同一楼层的嘉佳公司使用的两套房屋以及一套空置房屋的内墙均存在渗水痕迹,渗水痕迹的部位与涉案房屋的内墙渗水部位相同。涉案房屋内墙渗水情况与门牌号为3-3的房屋、空置的房屋的内墙渗水情况相似,而空置的房屋不存在装修的问题。刘涛也陈述2009年3月15日进行装修,接房时发现的墙壁的返硝现象在装修时进行了处理,返硝就是指的起泡,装修在2009年7月完工,空置了几个月,2009年年底发现涉案房屋主卧墙壁有起泡现象,之后又发现涉案房屋其他地方的墙壁的起泡现象,刘涛的上述陈述也说明在2009年刘涛接房时涉案房屋的墙壁存在起泡现象。涉案房屋所在转换层的垫层为泰吉公司修建,泰吉公司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内墙渗水的原因,因此,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内墙渗水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刘涛要求泰吉公司将涉案房屋的内墙的渗水部位进行修复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关于泰吉公司应否将涉案房屋损坏的室内木地板进行更换的问题。本案中,涉案房屋中带卫生间的卧室损坏的木地板靠近外墙踢脚线,另两间卧室损坏的木地板靠近内墙踢脚线,损坏的情形与木地板浸水后造成的情形相似,故本院认为涉案房屋损坏的木地板损坏的原因与墙壁渗水有关。而涉案房屋外墙渗水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且尚在保修期内,应由泰吉公司对涉案房屋外墙的渗水部位履行保修责任,涉案房屋的内墙渗水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应由泰吉公司对涉案房屋内墙的渗水部位进行修复。因此,泰吉公司应将涉案房屋损坏的室内木地板进行更换。4、关于泰吉公司应否将涉案房屋带卫生间的卧室的两个木门进行更换的问题。本案中,刘涛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带卫生间的卧室的阳台一侧的门与门锁一侧的门框之间的缝隙上下宽窄不相同与泰吉公司修建涉案房屋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也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带卫生间的卧室的过道一侧的门与门楣之间的缝隙左右宽窄不相同与泰吉公司修建涉案房屋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刘涛要求泰吉公司将涉案房屋带卫生间的卧室的两个木门进行更换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5、关于泰吉公司应否将涉案房屋三间卧室和储藏室的木柜进行更换的问题。本案中,三间卧室及储藏室的木柜在本院勘验时未发现损坏的情况,对刘涛要求泰吉公司将涉案房屋三间卧室和储藏室的木柜进行更换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泰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刘涛位于北碚区xx路x号x-x房屋的三间卧室的外墙和客厅处的阳台一角的外墙的渗水部位进行修复。二、被告重庆泰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刘涛位于北碚区xx路x号x-x房屋的三间卧室的内墙、室内过道墙壁、储藏室中无木柜遮挡的墙壁和带卫生间的卧室处的阳台的内墙的渗水部位进行修复。三、被告重庆泰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刘涛位于北碚区xx路x号x-x房屋的靠厨房一侧的卧室的门附近的损坏的木地板、与带卫生间的卧室共墙的卧室的门附近的损坏的木地板、带卫生间的卧室的飘窗一侧外墙附近的损坏的木地板进行更换。四、驳回原告刘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刘涛负担10元,由被告重庆泰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韩念超人民陪审员  彭时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