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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7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友福与邓西凤、邵天平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福,邓西凤,邵天平,刘勇,刘礼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7民初251号原告陈友福,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邓西凤,女,194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邵天平,女,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被告刘勇,男,200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礼彬,男,200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邵天平,系被告刘勇、刘礼彬之母。委托代理人李顺富(特别授权),男,195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友福诉被告邓西凤、邵天平、刘勇、刘礼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友福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友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原陈友福负担。审判员 张 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智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