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初988号原告李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方正县。被告孙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丽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雪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