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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4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杨正与连云港经富娣益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连云港经富娣益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4180号原告杨正。被告连云港经富娣益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经纬。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与被告连云港经富娣益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正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