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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00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安徽望宇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白云棉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徽望宇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白云棉业股份有限公司,歙县诚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万忠,胡雪萍,汪万余,胡丽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0989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安徽望宇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安徽白云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歙县诚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歙县。被执行人:汪万忠,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胡雪萍,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汪万余,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歙县。被执行人:胡丽珠,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09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