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826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绍敏申请执行贺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绍敏,贺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6执14号申请执行人:胡绍敏,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贺川,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执行胡绍敏申请执行贺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绍敏申请执行标的为21010元。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贺川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胡绍敏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于适用的解释》,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5)芦山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人申请,立即恢���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燕审判员 刘冬琼审判员 郭 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 杰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