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3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1民初3899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张建英,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建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为:1、原、被告离婚;2、孩子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依法承担抚育费;3、财产依法处理;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已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双方应当理性面对和解决已经产生的家庭矛盾,共同经营好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吴启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施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