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某徇私枉法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徇私枉法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刑初77号公诉机关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26日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肖峰昌,山西昭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朱华,山西昭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徇私枉法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某提起上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5)同刑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剑君代理审判员 齐建然人民陪审员 张丽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孔祥新葛亚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