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曹文学与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双龙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1930号起诉人曹文学,住所地白城市洮北区。2016年6月2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曹文学的起诉状,要求判令白城市洮北区到保双龙村村民委员会向其支付征地补偿款157,637.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曹文学起诉白城市洮北区到保双龙村村民委员会要求支付征地补偿款157,637.00元的诉讼请求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的调整范畴,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至于该土地补偿款应否应分配给起诉人曹文学,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依法对此案不予受理。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曹文学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葛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