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2857号原告:王某,男,1970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陈某,女,1972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佩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