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2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刘佳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22刑初8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佳明,小名刘某,务农。2008年10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大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1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2月28日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以悟检公诉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佳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红玲、刘汉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佳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故意毁坏财物罪2015年11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刘佳明因琐事与被害人罗某产生矛盾,为报复罗某,窜至大悟县城关镇府前街上海花园经营的“星光”工艺品店,趁店中无人之际,从店门口拿起一块方砖,将玻璃门砸破后进入店中,将一座济公点石成金木雕、一座彩云飞马木雕、一座上山虎根雕、一座酸枣大佛、一个青花瓷瓶、一个玉镯、玻璃门及瓷砖地板等物品损毁,后逃离现场。2015年12月21日经大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7674元。二、故意伤害罪2016年1月5日8时许,被告人刘佳明伙同大悟县看守所12号监室的人犯付帅、徐领领、刘智明、宁江舟在看守所内12号监室厕所处对被害人李某拳打脚踢,致李某头部受伤。经大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李某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交了证人高某、汪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罗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刘佳明及同案犯林顺、付帅、徐领领、刘智明等人的供述与辩解;大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相关的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佳明无视国法、伙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佳明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我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实。我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无力赔偿。指控我犯故意伤害罪不是事实,被害人李某刚进12号监室时,我只是踢了他几脚,后来别人对他殴打我没有参与,期间我还制止过殴打行为,我也没有想到会致李某重伤,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佳明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一、故意损坏财物事实被告人刘佳明因琐事曾与被害人罗某产生矛盾。2015年11月20日12时许,为报复罗某,刘佳明至大悟县城关镇府前街上海花园罗某经营的“星光”工艺品店前,趁店中无人之际,在店门口地上捡起一块方砖,将玻璃门砸破后进入店中,将待销的一座济公点石成金木雕、一座彩云飞马木雕、一座上山虎根雕、一座酸枣大佛、一个青花瓷瓶、一个玉镯、玻璃门及瓷砖地板等物品砸毁后逃离现场。经大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767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佳明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汪某、徐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被告人刘佳明的供述与辩解;大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悟价鉴字(2015)070号关于木雕艺术商品等财产毁坏价格鉴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所孝感精鉴所(2016)精鉴字第14号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及相关的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故意伤害事实2016年1月4日晚上,大悟县看守所12号监室里新收进一名人犯李某,被告人刘佳明朝李某踢了几脚,同案犯付帅遂叫李某蹲厕所,并伙同监号的人犯徐领领、刘智明、宁江舟、林顺(均另案处理)在监室内对李某拳打脚踢,致被害人李某头部受伤。经大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4日21时许,李某被关押在12号监室。付帅是号长,他让李某在厕所蹲着,并对李某进行殴打。后付帅又指使刘佳明、徐领领、宁江舟、刘智明四人对李某进行殴打。并让李某口含空矿泉水瓶,在厕所蹲了一晚上。我怕付帅他们再次殴打李某,就按照付帅的意思,让李某在厕所里蹲着不出来,我还帮忙用纸擦了他手上的血迹。第二天早上,付帅等人再次对李某进行了殴打,付帅用脚蹬李某的头部和胸部,刘佳明、徐领领、刘智明、宁江舟也对李某进行殴打。后付帅让我去教李某洗厕所,我看到他的手拿不稳东西,肢体在晃动,并趴在厕所的地上。有人按了门铃报警,管教叫人把他抬到床上,并叫来了120救护车。3.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4日19时许,看守所12号监室进来了二名人犯,一名叫江某,另一名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他们进来后付帅就让他俩蹲厕所内,付帅和刘佳明就对那个不知道叫什么名字的人拳打脚踢。凌晨2点至4点是我值班,看见他俩还在厕所里蹲着。早餐后,付帅让我带江某去洗碗,听见里面有打人的声音。过了一会,田某喊我按铃报警,我去后看见那人躺在床上,管教安排把那人抬走了。在管教的责问下,付帅、刘佳明和另外二人站出来称是他们打的。4.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4日晚上,看守所12号监室进来了一名新人犯。次日早上,我起床后在拖地,看见里面有四个人在打那人,我也不认识那打人的四个人。那人被打倒在地后,田某按铃报警,管教来后叫我们将那伤者抬出去了。5.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4日晚上,看守所12号监室进来了二名新人犯,分别叫李某和江某。付帅让他俩“讲规矩,走过场”,他们两人一晚上都在厕所站着没有睡觉。第二天吃完早饭后,付帅在厕所里殴打李某,用脚不停的蹬他,直至把李某打倒在地上。我就叫人把李某抬到铺板上,并报告管教。管教责问是那些人动手打了李某的,付帅、徐领领、刘佳明和刘智明都站出来承认打人。6.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4日晚上自己被关押在看守所12号监室。同监室的付帅看到李某不顺眼,当晚让李某蹲了一晚上厕所。次日早上,付帅又对李某进行殴打,用鞋子、塑料板凳和拳头将李某打伤了。我当时在外面洗碗,等我进来时候,管教安排人将李某抬走了。7.证人申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4日晚上,我在看守所12号监室值班时,来了二个新人犯,其中一人叫李某(后来听说的)。监室的号长按“规矩”让李某蹲厕所,并对他进行了殴打。次日早上,我被监室的嘈杂声吵醒,看见付帅及另外���个人在对李某进行殴打。付帅用脚在蹬李某的背部。我是外地人不敢做声,轻轻撞了一下旁边的田某,田某制止付帅无果。后李某躺在地上不能动,不知谁按了警铃,管教来后让我们把李某抬到医务室去了。8.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自己因盗窃别人的现金被羁押到看守所后,同监室的人不让我睡觉,让我蹲厕所,他们有几个人打我,用脚踢用鞋子打,我的头部被撞在墙上。我不认识他们。李某同时辨认出打我最凶的人是12号付帅。9.同案犯付帅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月5日七八点钟,自己在看守所12号监室里刚起床,看见李某蹲在监号的厕所里,嘴里含着一个矿泉水瓶子。过了一会,李某手中拿着钥匙,突然从厕所里冲了出来。宁江舟第一个冲上去对李某进行殴打,我是第二个冲上去,另外还有刘智明、刘佳明、林顺、徐领领也对李某拳打��踢,徐领领将李某的头部踹了一脚,就看到李某昏倒在地上。十几分钟后,我看到李某还躺在地上,田某就按铃报警,别人就把李某抬出了监室。我们打李某是因为他是新进监室的人犯,没有按照我的要求洗厕所和蹲一晚上厕所。付帅同时辨认出打李某的是1号刘佳明、3号徐领领、5号宁江舟、9号刘智明、11号林顺。10.同案犯徐领领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看守所12号监室里2016年1月4日晚上,先后进来李某和江某二人犯。付帅让李某在厕所蹲着,并叫我、宁江舟对李某进行殴打,付帅自己对他下手最重。次日7时前,我听见付帅在厕所里对李某进行殴打,李某可能是被打的受不了,突然从厕所里冲出来推了付帅一下,我、刘佳明、刘智明、林顺、宁江舟及付帅便围着李某进行殴打,付帅跳起来蹬踏李某的头部和身体,很残暴。后李某躺在过道里,刘佳明和刘智明���李某抬到床上。田某按警铃喊管教将伤者李某抬走了。他命令我们打人我们不敢不听,他是号长,我被他打了几次。徐领领同时辨认出打李某的是2号宁江舟、5号刘智明、7号付帅、8号林顺、9号刘佳明。11.同案犯刘智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月4日晚上,李某被关押在12号监室。付帅对李某殴打后并要他去蹲厕所,又命令我、徐领领、宁江舟、刘佳明对李某进行殴打。1月5日8时许,付帅两次到厕所对蹲厕所一夜的李某进行殴打,并不停用脚踢李某的头部。李某因难以忍受其殴打,从厕所里跑出来,付帅非常生气,带领我、宁江舟、林顺、刘佳明、徐领领继续对李某进行殴打。后付帅又指使吴某教李某洗厕所,李某晕倒在厕所地上。不知道谁按的门铃,管教来后将李某送医院。12.同案犯宁江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月4日晚上,李某被关押看守所12号监室。号长付帅命令自己及他人对李某“走过场”,我和刘佳明、徐领领分别在厕所对李某拳打脚踢。接着吴某、刘智明和林顺也对李某进行过殴打。付帅让李某在厕所蹲着,直至次日六七点钟,付帅又开始用脚蹬李某的头部和胸部,刘佳明、刘智明、徐领领和我朝李某头部以下的部位踢打,李某倒地后,我们将他扶到床上,并按门铃报警。13.同案犯林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月4日晚,李某被关押在12号监室,付帅和宁江舟对李某进行了殴打,付帅让李某在厕所里蹲了一晚上。第二天早餐后,我听见付帅指使别人对李某进行殴打,付帅用脚踢李某的头部和胸部,徐领领、刘佳明、刘智明也对李某进行了殴打,我也朝他的背部踢了一脚。李某倒地后我们把他抬到床上,按门铃报警,管教让我们把李某抬走了。14.被告人刘佳明的供述与��解。证实2016年1月4日晚上,看守所12号监室里新来了李某和另一名人犯,监室长付帅便要他们二人蹲厕所。自己从床上起来朝李某踢了几脚。后刘智明、徐领领、付帅、宁江舟四人对李某进行了殴打。1月5日凌晨3时许,我看见付帅还在对李某进行殴打,我劝他别打出事来了。六七点钟左右,我看见付帅、刘智明、徐领领、宁江舟四人围着对李某进行殴打。田某看到李某不行了,就叫我把李某抱到床上并按警铃,后管教叫人把李某抬走了。15.湖北省大悟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鄂悟公法鉴字(2016)018号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被鉴定人李某,头部损伤为重伤二级。16.大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7.李某被伤害时监控光碟一盘。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佳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伙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大悟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在犯故意毁坏财物后,被告人刘佳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在犯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刘佳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佳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刘佳明提出“我只是踢了李某几脚,后来别人殴打李某我没有参与,我也没有想到会导致李某重伤,自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经查,被害人李某自2016年1月4日晚上被羁押在大悟县看守所12号监室后,遭到了付帅、刘佳明等6人的循环殴打及折磨,直至次日早上李某受伤后被抬出监室。期间,被告人刘佳明在主观上对李某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在客观上伙同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对造成李某��伤情负有责任。因此,对被告人刘佳明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刘佳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佳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何 文审判员 潘 玲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久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