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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家口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法定代表人褚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家口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1月5日作出的(2010)平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23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成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