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民申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苗与马春花、王运强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苗,马春花,王运强,阎仁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申1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苗。委托代理人:董华波,山东舜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春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运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阎仁花。再审申请人王苗因与被申请人马春花、王运强、阎仁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烟民四终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苗申请再审称: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二审法院未调查收集。1.王苗已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不仅提供了2004年6月28日的取款证明、证人证言以及通某,更有王天虎在(2013)莱民一初字第646号案件中的陈述,从中可以看出,王天虎确实到银行提过15000元,可以印证其借款未还的事实。2.王天虎认可王苗与其通话是真实的,从双方通话内容可以看出,王苗催要15000元的事实是存在的,如果王天虎没有向王苗借款15000元,其应否认借款事实或对王苗予以反驳斥责。3.王天虎主张其收到的15000元是与其哥王天刚的合伙投资款,但其既未提供合伙协议等书面材料,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从证人张某的证言可以看出,王天虎主张合伙的陈述不属实。4.如果王苗与王天虎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王苗的母亲许广叶也不会多次找王天虎及其妻马春花催要款项。王天虎向王苗借款15000元的事实清楚,王苗提供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王苗客观上确实按王天虎提供的账号将15000元汇入王天虎账户。二审法院依法调查取证是法院发现案件事实、完成民事诉讼任务的需要,王苗曾请求二审继续调查王天虎名下账户的银行存取款记录,但二审未予调查取证,致使王苗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故再次请求法院依法到中国人民银行查询王天虎的开户情况及其2004年6月至8月期间的银行往来账目情况,以维��司法公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5)烟民四终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一、二审及再审案件受理费由马春花等人负担。本院审查认为,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王苗向法院递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法院调取王天虎2004年6月至7月的银行账单。一审法院根据其申请向多家银行进行查询,查询结果已在庭审中进行了质证。后,王苗明确表示在其申请的上述多家银行中仍查不到的话,就不需要法院再查了。经查阅本案二审卷宗,王苗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并未向法院提交要求调查取证的书面申请,其申请再审主张其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主要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二审法院未调查收集,没有事实依据,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武 静审判员 孙积波审判员 任美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