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91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韩礼诉被告韩永存、韩永强、韩永富、韩凤兰、韩永香、韩玉兰赡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礼,韩永存,韩永强,韩永富,韩凤兰,韩永香,韩玉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91民初110号原告:韩礼,���,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李俊,系辽宁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永存,男,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韩永强,男,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韩永富,男,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韩凤兰,女,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韩永香,女,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韩玉兰,女,住址沈阳市于洪区。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永成,系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礼诉被告韩永存、韩永强、韩永富、韩凤兰、韩永香、韩玉兰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礼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俊、被告韩永存、被告韩永强、韩永富、韩凤兰、韩永香、韩玉兰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永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礼诉称,原告与妻子邱彩华婚后生育六名子女,即六被告。原告妻子于2015年5月24日因病去世,现原告年岁已高,并且体弱多病,近年患有脑血栓、脑梗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每月支出药费2000元左右且需要有人照顾,一直由长子韩永存照顾,原告无任何经济收入,现原告考虑不能让一个孩子单独承担过量费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六被告向原告支付赡养费(含治疗疾病费用)每人每月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韩永存辩称,我同意每月给付原告500元赡养费。被告韩永强、韩凤兰、韩永香、韩玉兰辩称,原告及被告母亲在赡养问题上曾经与子女之间有赡养协议,约定房产由韩永存及韩永富分取并且由两人承担所有的费用。因此原告在保留原房产分割的情况下要求其他子女支付相关费用,子女认为不恰当,但是子女有负担��养老人的义务,也愿意承担该义务。被告韩永富辩称,根据赡养协议的约定,已经在老人生活期间内对老人进行了照顾,并且老人也表明其中2间房已经实际给了韩永富,原因是韩永富存在眼部残疾,生活条件比较困难。另外两间房产韩永富愿意以实际照顾父亲的形式,获得该两间房产,并且不要求其他子女负担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医疗费,韩永富愿意单独履行该赡养义务。如果法院判决韩永富支付赡养费,请求法院考虑到韩永富夫妻二人的身体状况及经济收入进行酌定,本人愿意以实际行动履行赡养义务。建议法庭对老人的房产处置情况进行询问,便于各子女之间更好的履行赡养义务。经审理查明,原告韩礼与六被告系父亲与子女关系。原告共育有六名子女,长子韩永存、次子韩永强、三子韩永富、长女韩凤兰、次女韩永香、三女韩玉兰。原告妻子于2015年去世,原告一直自己生活,与三子韩永富东西屋居住。2015年12月,原告患了脑血栓疾病,雇佣一名保姆照顾生活起居。2015年春节前,原告被长子韩永存接至朝阳市老家居住生活。原告在庭审中先表示愿意同三子韩永富一起生活,后又表明愿意在朝阳市老家居住生活,由一名护理人员照顾其生活起居。另查明,原告有养老保险金每月140元,另有个人土地4.18亩,每年收入土地租金2000元左右。被告韩永富右眼失明有残疾。上述事实,有村委会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原告韩礼年老体弱,身患重病,生活困难,其要求六被告给付赡养费的主张,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六被告均应履行赡养义务。鉴于原告生活起居需要有专人护理,治病就医需要支出大量费用,再考虑到原告的自身经济状况,故本院酌定被告韩永存、韩永强、韩凤兰、韩永香、韩玉兰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500元。考虑到被告韩永富的身体状况,本院酌定被告韩永富给付原告赡养费每月200元。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永存、韩永强、韩凤兰、韩永香、韩玉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韩礼赡养费人民币500元;被告韩永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给付原告韩礼赡养费人民币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韩永存、韩永强、韩凤兰、韩永香、韩玉兰各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荣华人民陪审员 闻英菊人民陪审员 刘 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金丽春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