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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6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宋树年与彭庚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树年,彭庚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647-1号申请执行人宋树年。被执行人彭庚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望江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一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彭庚泉在银行的存款1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响应审判员  章春盈审判员  齐文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家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