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5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明群与邓惠荷、李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群,邓惠荷,李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5872号原告王明群,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邓惠荷,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玉生,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明群诉被告邓惠荷、李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