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辖终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林伟鸣诉北京创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伟鸣,北京创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林伟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7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伟鸣,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创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同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伟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上诉人林伟鸣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232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民诉法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实际居住在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弄,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北京创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要求确认上诉人林伟鸣与被上诉人林伟成之间设置的房屋抵押行为无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林伟鸣的户籍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