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4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叶际雨与永嘉县长安车辆维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际雨,永嘉县长安车辆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1763号原告:叶际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增宵。被告:永嘉县长安车辆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秀尧,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际雨诉被告永嘉县长安车辆维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际雨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叶际雨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际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燎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