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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原告何善坚与被告郑燕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善坚,郑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6民初660号原告何善坚,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郑燕,女,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尤溪县。原告何善坚与被告郑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善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燕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善坚诉称,其于2011年3月经人介绍与被告郑燕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次年1月5日,按农村风俗惯办理结婚仪式,2月9日原、被告双方到尤溪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号:J350426-2012-000738)。2012年8月间,被告郑燕以对婚姻不满意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被告已分居长达三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燕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间原告何善坚与被告郑燕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2月9日原、被告双方到尤溪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号:J350426-2012-000738)。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2年8月间,被告不辞而别,离开原告,至今杳无音信。2016年3月1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尤溪县西滨镇七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件各一份,加以证明。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郑燕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认识恋爱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被告郑燕婚后擅自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原、被告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逾三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何善坚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何善坚与被告郑燕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公告费500元,合计745元,由原告何善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荣义审 判 员  彭迎庆人民陪审员  董怡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思杏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己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