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4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刘波涛申请执行薛美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波涛,薛美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4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刘波涛,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教育路武警街坊02栋10排07号。被执行人:薛美灵,女,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牧民,现住内蒙古乌拉特中旗文更镇一队。申请人刘波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美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乌中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波涛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5)乌中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 海 江代理审判员 照日格巴图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