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郭云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86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严易周,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郭云华,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李华,女,1964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郭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55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云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和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通过“总对总”系统对其金额极少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黔江区新华大道中段有一套房产,但申请人申请不处置该房产,待该房产在其他案件中处理完毕后,申请人参与分配。本院到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进行随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依法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其未受偿金额为4300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洪斌审 判 员 曾 强代理审判员 谭 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冬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