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秀芳与朱建玉、朱玉琴、朱建国、吴瑶莉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秀芳,朱建玉,朱玉琴,朱建国,吴瑶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申9号申请人刘秀芳。被申请人朱建玉。被申请人朱玉琴。被申请人朱建国。被申请人吴瑶莉。再审申请人刘秀芳与被申请人朱建玉、朱玉琴、朱建国、吴瑶莉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本院(2016)沪0116民初294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织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秀芳申请再审称,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丈夫和子女的财产是继承法赋予的法定权利,原审调解书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权的相关规定。原审中被申请人吴瑶莉提供的“弃权书”系诓骗申请人所签,申请人并不了解“弃权书”的相关内容,调解协议也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审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裁定再审。被申请人朱建玉答辩称,原审调解书确实违背了申请人的真实意愿,同意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被申请人朱玉琴答辩称,同意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被申请人吴瑶莉答辩称,申请人对“弃权书”的内容是清楚的,当时弃权书一共签了五份,都有申请人的签字手印,申请人也没有证据证明签字是不合法的,原审调解没有违反法律和自愿原则,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朱建国未到庭参与听证,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审中,申请人刘秀芳委托了专业律师代理诉讼,理应明白签署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现申请人认为调解协议违背其自愿原则,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至于原审中所涉的“弃权书”是否为申请人真实意愿,并不影响申请人在自主意识下决定是否签署调解协议。原审当事人选择通过签署调解协议的方式确立原审涉案房屋的分配方案,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秀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施秀文审 判 员 邓玲娣人民陪审员 沈建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窦丹花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法神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