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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5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雪丽与李彦顺、耿青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彦顺,张雪丽,耿青莲,岳俊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58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彦顺,男,汉族,1974年9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愿、史俊涛,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雪丽,女,汉族,1971年9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青莲,女,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俊霞,女,汉族,1973年1月6日出生。上诉人李彦顺与被上诉人张雪丽、耿青莲、岳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彦顺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彦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彦顺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常爱萍审判员  付大文审判员  黄智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长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