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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执复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朱百庆与赵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百庆,赵添费,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执复25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朱百庆。被执行人:赵添费。第三人:金霞。申请复议人朱百庆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执异7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朱百庆复议称:1、赵添费、金霞系夫妻,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金霞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2、金霞的担保虽以执行和解协议条款形式出现,属执行担保。可追加为被执行人。请求撤销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执异75号执行裁定,并追加金霞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认为:执行担保系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并���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朱百庆与赵添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第三人金霞提供担保。金霞的担保未向执行法院提供,不属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朱百庆以金霞提供的担保系执行担保为由,申请追加金霞为本案被执行人。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执异75号执行裁定驳回其申请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朱百庆的复议申请,维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执异75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樟铃审 判 员  杨子超代理审判员  王贤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琪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