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李得成与张波浪、汤炳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得成,张波浪,汤炳建,张琇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李得成。被执行人张波浪。被执行人汤炳建。被执行人张琇理。申请执行人李得成与被执行人张波浪、汤炳建、张琇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滨滩民初字第0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张波浪、汤炳建、张琇理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滩民初字第03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德军代理审判员 朱海俊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来自: